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9/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YTCR-2014-0020009
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烟发〔2013〕15号),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启动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要求,大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政策,以创业促就业,实现带动就业、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以创业促转型,实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增强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以创业促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夯实经济基础,再造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
2.工作目标。巩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努力建设创业示范城市。2014—2018年,全市累计实现新增创业5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年培训城乡劳动者6万人以上,其中创业培训1.5万人以上;力争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总数达到50个以上,孵化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
二、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3.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14年起,市政府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政策和创业工作需要,每年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10%—15%的资金,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
4.提高各类创业补贴标准。2014年起,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1万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5.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2014年,市本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增加到1亿元,各县市区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全市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按现行政策规定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创业人员,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分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3〕45号)规定办理。
6.推进创业载体建设。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按省政府规定标准给予1:1市级建设奖补。加强市级创业载体建设,每年扶持建设3处以上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对评估认定的创业载体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100—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7.提升创业型城市创建水平。开展省、市两级创业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的,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奖补基础上,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分别再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的,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8.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建设。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提升就业创业培训质量。评选认定基础设施强、师资配备好、促进就业作用明显的培训机构为市级创业就业培训示范基地,按照每个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奖补。
9.创新培训模式。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培训模式。鼓励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组建职业培训联盟,对通过联盟方式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实现就业的,根据培训合格后定向(订单)就业人数,从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奖补助。
10.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完善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将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四、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效能
11.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推进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就业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建立市、县重点建设项目拉动就业长效机制,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及实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人力资源配置问题。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12.积极促进就业公平。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性别、民族、年龄、户籍、毕业院校类型等就业限制和歧视,推进就业机会平等。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确保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用工人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以农民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法保障同工同酬权利。以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为重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及时调处各类劳动争议,坚决打击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超时加班、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
13.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加强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创业师资队伍培养,建设创业就业培训名师队伍。建立市级创业导师专家库和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全程指导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对创业师资培养、创业导师指导服务和创业项目征集所需资金,从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14.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500万元,用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15.切实发挥资金使用绩效。各级要统筹安排使用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形成资金合力,确保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替代缩减就业专项资金。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