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1.在产业战略调整中拓展就业岗位。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和“双轮驱动”战略,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改造提升主导和传统优势产业中拓宽就业岗位,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集中突破文化旅游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2.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年凡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以当年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后,所在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为困难企业的,企业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设立大学生养老保险缴费专户,优先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
各类企业吸纳择业期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吸纳人数,企业可申请每人1000元的岗位补贴。
财政部门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发展资金时,重点向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最高10万元标准、期限最长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小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3.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外,再由户口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本科学历毕业生2000元、专科学历毕业生1000元的优待补助金。服役期满回原籍安置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予以办理派遣手续。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4.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三支一扶”计划、“全科医师培训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到2015年底每个社区至少安排1名高校毕业生。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
5.积极开发基层公益性就业岗位。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残疾人服务、妇女儿童服务、社区矫正等纳入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协议期内,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1100元的岗位补贴,并以当年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随着经济的增长,适时提高补贴额度,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6.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支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根据大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县创业促进会扶持促进青年创业的作用,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申报创业促进会组织的YBC计划(中国国际青年创业计划)项目。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绿色通道”,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十二五”期间建立2处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平台。每个县(市、区)要依托经济开发区或经济园区建立1处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对入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落实扶持政策,搞好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按照《济宁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项目给予扶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集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展示交流为一体的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开展创业教育进校园活动,实施“意识教育+创业能力+模拟实训”三段式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能力。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高校在校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运用好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资金在现有100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递增。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创业引导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驻济各高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今后政府投资新建的科技、文化、商贸等市场,应拿出10%左右的摊位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3年内免收租赁费。济宁籍高校毕业生在全市范围内自主创业的,3年内根据其所缴纳的地方级税收,由政府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补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所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1人给予一次性500元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并免收就业高校毕业生3年内的人事代理费用。对高校毕业生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创业补贴。
7.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8.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所交费用的8%记入个人账户。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医疗保险,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相互转移,缴费年限可以折算。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9.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十二五”期间,确保每年不少于1500名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规范见习活动。评选命名一批市级示范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县财政承担20%,其余30%由省、市财政补贴。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征缴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比例高、见习效果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给予表彰奖励。
10.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县(市、区)、驻济各高校要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普通院校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合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情况,给予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400元、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600元、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800元、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初级工400元,中级工600元,高级工800元的培训补贴。对招商引资2亿元以上并开工建设的项目,根据其人才的需求情况,实行“订单式”培训,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与同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
11.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课题研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进行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科研能力。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的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费连续计算。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12.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驻济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驻济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服务。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3.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确保48小时内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依托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将信息及时录入“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信息系统”,做到实名登记、在线管理。
14.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后一直未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父母双失业,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单亲、烈士子女家庭、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家有重症病人,或家庭主要收入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发挥职能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活动。各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向本地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不少于3个岗位的需求信息;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的岗位专门用于招聘困难家庭毕业生。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对城市绿化、保洁、保安、交通协管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
建立困难家庭毕业生生活补贴制度。济宁籍困难家庭毕业生,已经进行毕业登记的,经个人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审查认定,就业前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每月领取100元的生活补贴,最长领取时间为6个月,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生活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庭的经济收入基数。特困生在全市范围内参加各类招聘考选活动、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代理、查询就业信息等,凭就业服务卡和身份证一律免收入场费、报名费、手续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5.保障就业权益。各县(市、区)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并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当地政府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主要依据;将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促进城镇就业工作考核的约束性指标。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